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公司各业务部门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总部、营业部人员应遵守公司金融期货开户管理制度的职责要求,认真审核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营业部及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条线)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适当性匹配要求
第四条 客户在开通金融期货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问卷测评,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客户的风险类别。
第五条开户人员按《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风险匹配标准进行客户与产品(服务)的匹配,并向客户告知匹配结果;再根据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对其进行准入条件的确认。
第二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六条 风控结算部在为客户申请中金所交易编码前,结算员应当确认该投资者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以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作为计算依据。风控结算部负责人对客户资金进行复核。
对接收当日因故不能申请中金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隔日或日后再申请的,风控结算部办理人员及风控结算部负责人须对该客户的可用资金标准另行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于当日确认提交申请,以避免引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发生重大预警的后果。
第七条 可用资金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资金审核人(结算员)、复核人(结算部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在客户资金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八条 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九条 需要参加知识测试的人员包括:自然人投资者、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测试必须由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统一管理和运营的考试平台上开展投资者知识测试。投资者在考试平台取得的测试成绩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专人担任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对客户参加知识测试的过程要求全程录像。录像至少完整记录测试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验证客户身份、客户正面留影、客户测试等全过程,影像声音和画面应当清晰、稳定、流畅、无中断。
第十三条 测试完成后,公司应当留存客户测试成绩单,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成绩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 开户人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五条 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交易客服部、营业部及IB人员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继续培训与指导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四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六条 开户经办人应当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七条 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 0个交易日、2 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风控结算部应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打印后作为投资者仿真交易经历的证明文件,结算部人员应在证明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风控结算部(或其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结算人员须在交易证明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五节 一般单位客户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的,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六节 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在期货业协会查明投资者的诚信情况,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章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综合管理部应通过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进行查询认定,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出来作为证明文件。综合部查询人员须在证明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有效交易编码的投资者在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户的,开户时可以不再对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测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