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原油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原油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期货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境外交易者统一开户业务操作规则》、《<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指引》、《<期货公司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结算协议>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用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客户办理原油期货交易权限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投资者的原油期货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原油交易,严格执行原油投资者适当性规定(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
第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营业部及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条线)为投资者进行原油期货开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原油期货的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第五条 客户在开原油期货户之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问卷测评,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客户的风险类别。
第六条 开户人员按《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风险匹配标准进行客户与产品(服务)的匹配,并向客户告知匹配结果,再根据原油期货适当性对其进行准入条件的确认。
第七条 客户申请开通原油期货交易权限,应当先按照公司的开户要求开立相关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编码。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客户开通原油期货交易权限: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开通原油期货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50万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具备期货、原油基础知识,且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个人客户本人应当参加知识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知识测试应当由个人客户本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和客户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4.能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由期货公司正式出具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2)提供由境外金融机构正式出具的期货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作为证明,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3)目前能源中心认定的仿真期货交易经历,是指能源中心联调仿真系统的仿真交易测试仿真交易经历,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应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含)的仿真交易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期货和原油交易的情形;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客户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客户开通原油期货交易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开通原油期货交易权限:
1.开通原油期货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 单位客户制定下单人须具备期货、原油基础知识,且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应当参加知识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知识测试应当由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本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和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3.能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由期货公司正式出具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2)提供由境外金融机构正式出具的期货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作为证明,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3)目前能源中心认定的仿真期货交易经历,是指能源中心联调仿真系统的仿真交易测试仿真交易经历,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应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含)的仿真交易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4.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期货和原油交易的情形;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等内容。
信息通报制度,应当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的,该客户申请日前5个交易日在该开户机构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能源中心规定的要求。
对于通过适当性审核的客户,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为该客户出具《关于客户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可用资金要求的证明》,并在申请交易编码时将该证明作为开户材料提交。
第十一条 特殊单位客户申请能源中心交易编码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关于可用资金要求、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的相关规定。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
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对其所提供的适当性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客户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原油交易的结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所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员、开户经办人员、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在原油交易权限开通环节开户经办人与复核评估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开户人员在办理原油交易开通业务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原油交易风险,全面客观介绍原油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等相关内容,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原油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原油交易权限申请表、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证明、知识测试材料、自然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客户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以备交易所检查。客户资料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对各营业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各营业部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存在或涉嫌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调离相应岗位,并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警告、记过、劝退、直至开除。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合规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