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
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 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对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一)明确非自然客户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
《通知》明确了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在进行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应当按一定的标准逐步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获取收益的自然人,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要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的“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所进行的细化,与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相比而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二)受益所有人的信息数据库
期货公司需要根据规定收集和保存客户信息:
1.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信息;
2.客户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
在此基础上,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将登记保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库。一旦该数据库成功构建,则其他义务机构也将可以按规定通过该数据库查询相关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真正实现反洗钱方面的客户信息共享。
二、加强对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通知》对“外国政要”及“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两类特定的自然人做了特别规定,其中“外国政要”的规定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做了进一步强调。其中的“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则是本次新增的特定自然人客户,《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出现较高风险时,应当参照“外国政要”的规定,强化对其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同时,如果非自然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是上述特定自然人,则也需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三、加强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措施
1.对于国际反洗钱组织制定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也应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2.对于无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拒绝接受客户、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或交易、提交可疑报告;
3.期货公司如果委托的是境外第三方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也要对该机构的境外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但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已有内控控制的可以豁免。
根据《通知》内容,我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机构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不涉及个人客户),请您及时配合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