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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月”活动之——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一)

“反洗钱宣传月”活动之——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

 

一、关于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2017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首次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做出规定。该文件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

2018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进一步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原则、控制权判断标准、强化/简化措施、信息获取途径、存量客户排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义务机构有效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了制度参考。

根据风险为本原则,在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中,分别适用于强化、简化及豁免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采用强化措施的情形

1.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国政要的,义务机构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前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者授权,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分析的频率和强度。

2.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义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通过工作、生活等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

3.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多层嵌套、交叉持股、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家族控制等复杂关系的,受益所有人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义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收益、合规控制、风险管理、国别制裁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决定与上述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采取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加强资金交易监测分析、获取高级管理层批准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或者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适用于简化措施的情形

1.在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例如非自然人客户为股权结构或者控制权简单的公司,为避免妨碍或者影响正常交易,义务机构可以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2.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三)适用于豁免的情形

义务机构在可以准确判断非自然人客户身份,并且非自然人客户未出现高风险的情形下,不识别以下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1.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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