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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客户办理开通商品期权交易权限业务时,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豆粕期权业务指南》、《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的要求,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匹配、期权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期权交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

第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营业部及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条线)为投资者办理期权开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期权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商品期权交易。

    第五条 客户在开通期权交易权限之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问卷测试,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客户的风险类别。

    第六条 开户人员按《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风险匹配标准进行客户与产品(服务)的匹配,并向客户告知匹配结果;再根据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对其进行准入条件的确认。

第七条 客户满足适当性要求,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先按照公司的开户要求开立相关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编码。 

第八条 公司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1.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3.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   

4.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客户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1.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3.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    

4.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6.具有参与期权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7.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一般单位客户是指除第七条所列特殊单位客户和做市商以外的单位客户。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为特殊单位客户、做市商、最近三年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的客户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特殊类型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可不对其进行资金、知识测试、仿真交易经历和行权经历的要求,但仍需满足针对个人客户或一般单位客户的其他要求。

前款所称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具体包括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指引》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指引》开户的单位客户;

做市商: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单位客户。做市商名单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最近三年内具有豆粕、白糖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的客户,在其他期货公司处再次申请开通相应期权交易权限时;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特殊类型客户。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所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商所及郑商所制定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了本公司的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员、开户经办人员、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在期权交易权限开通环节开户经办人员与复核评估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十四条公司开户人员在办理期权交易权限开通业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全面客观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等相关内容,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期权仿真交易经历和行权经历,测试投资者的期货、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期权交易权限开通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综合部负责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应当妥善保存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证明、知识测试材料、期权仿真交易成交与行权或者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证明材料、自然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客户办理期权交易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以备交易所检查。客户资料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华龙期货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由交易客服部制定并公示客户投诉的方法和流程,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与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华龙证券建立华龙证券IB营业部协助办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手续的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期权交易的结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部对各营业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各营业部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 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存在或涉嫌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调离相应岗位,并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警告、记过、劝退、直至开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客服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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