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办法》、《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全面负责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应按照“制度”及“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适当性管理相关的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及投资者与产品匹配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应指定专人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和复核人员,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为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评估人员应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
第四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资产管理部须指导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第五条 专业投资者应填写“实施细则”附件中的专业投资者申请书,资管部工作人员须核实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出具《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第六条 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转换,须签署转化申请书及确认书。
第一节 评估流程
第七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估:
(一)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
(二)审核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三)要求投资者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四)指导普通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下简称“问卷”);
(五)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结果。
(六)确认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金符合合同约定。
资产管理部应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材料作为投资者合同资料,一并归档,妥善保存、专人保管。
第二节 投资者身份识别
第八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及其他市场开户管理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评估人员与复核人员应当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审查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人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提供一对一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确认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公司的关联方认购其设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资产管理部应当对相关资产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资产管理部确认投资者属于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证监局备案,并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查询投资者诚信信息。
资产管理部应当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节 委托资产合法性要求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委托资产来源及签署《资产管理合同》中的《委托资产承诺书》,承诺委托资产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确认该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方可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节 普通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根据《问卷》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按照《问卷》的评分结果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细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进取型)。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包括《问卷》第11题投资者选择A时)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分类 |
调查问卷评分结果 |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
见上述相关表述。 |
C1保守型投资者 |
25分以下 |
C2谨慎型投资者 |
25分-36分 |
C3稳健型投资者 |
37分-55分 |
C4积极型投资者 |
56分-79分 |
C5激进型投资者 |
80分以上 |
评估人员应审慎评估投资者类别,当场告知投资者,并提供《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要求投资者签字确认。(通过互联网渠道开户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在线填写《问卷》,并根据系统匹配的结果和类型予以在线确认)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管理计划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方向及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历史过往业绩、投资策略、预警与止损安排等因素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分级。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产品部应在产品设计时根据资管计划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风险评级,并填写《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估表》,其中得分85以上为R1级,70-85分为R2级,50-69分为R3级,40-50分为R4级,0-40分为R5级;产品部完成评级后应在《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估表》上签字,并将表格上报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应审慎评估《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估表》评级的客观性,同时由于评估因素可能并未穷尽具体产品的特殊风险,如特定市场的风险、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委托资产未被托管的风险、分级产品劣后级相较于优先级承担的风险等,或资管计划设计中提供了诸如抵押物、管理人安全垫等增信措施,可在最终风险评估后进行加减分调整,并注明加减分原因;加减分原则上不应超过20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应将《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估表》评估的结果与《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进行对比,并根据孰高的原则确认资管计划最终风险等级,并将最终风险等级注明在产品要素表中;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评级工作应与产品设计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估表》与产品要素表等其他资料共同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对风险等级评估表及加减分项的客观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若认为其缺乏客观性造成最终产品风险分级不能体现产品实质风险的,应责成资产管理部重新进行评定,并在评定后再次过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时应查询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类型,若数据库无投资者分类评估信息,资产管理部应重新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特点,并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产品服务风险等级表进行适当性匹配。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适当性匹配应该与产品销售隔离。
第五章 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匹配原则:
(一)C1类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产品服务风险等级表:
产品(服 务 投资者 |
R1 (低风险) |
R2 (较低风险) |
R3 (中等风险) |
R4 (较高风险) |
R5 (高风险) |
C1(保守型) |
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C2(谨慎型) |
匹配 |
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C3(稳健型)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C4(积极型)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不匹配 |
C5(进取型)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资产管理部对每一个新产品均应按照上述适当性匹配原则在产品说明文件、销售合同上明示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类型。
第二十三条 若由于监管机构调整《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造成风险评级上升的,公司适当性管理部门应针对风险评级变化的产品或服务重新进行适当性匹配,并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公司官网、邮件、短信、营业场所公告、交易系统等。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在已知悉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后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警示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公司R5等级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须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者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受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请求,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投资者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
客户基本信息 | |||||||||||||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年龄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
有效期限 |
|
国籍/地区 |
| ||||||||||
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邮政编码 |
| ||||||||||
有效联系地址 |
(省、市、自治区) ( 市、县、区) | ||||||||||||
职业 |
政府机关□ 邮电通讯□ 计算机、网络□ 商贸□ 金融□ 税务□ 咨询□ 社会服务□ 旅游□ 医疗□ 房地产□ 交通运输□ 法律、司法□ 文体□ 媒体、广告□ 科教□ 农林牧渔□ 制造业□ 学生□ 待业□ 退休□ 私营业主□ 如所从事行业未在上述选项中请具体填写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无不良诚信记录□ |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本人□ 其他□ | ||||||||||
本人声明: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第3项,请补充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资产规模 |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
□是 |
□否 | ||||||||||
*私募基金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最近20个交易日金融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
□是 |
□否 | |||||||||||
投资经历 |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或者属于《证券提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是 |
□否 | ||||||||||
声明:1.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本人承担。2.本人有能力承担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投资者(签章): 公司(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证件类型,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附件二: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客户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
客户基本信息 | |||||||||||||||||
机构全称 |
|
机构性质、资质 |
| ||||||||||||||
机构证件类型 |
|
机构证件编号 |
| ||||||||||||||
经营范围 |
| ||||||||||||||||
注册地址 |
| ||||||||||||||||
办公地址 |
| ||||||||||||||||
注册资本 |
| ||||||||||||||||
实际收益人 |
|
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 ||||||||||||||
投资者类型 |
工业□ 农业□ 商业贸易□ 多元化集团公司□ 房地产□ 投资、咨询公司□ 财务公司□ 信托□ 保险公司□ 证券集合理财□ 证券自营□ 基金专户理财□ 封闭式基金□ QFII□ 保本基金□ 证券定向理财□ 开放式基金(不包括ETF)□ ETF□ 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 银行自营□ 银行理财□ 其他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无不良诚信记录□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
证件有效期 |
|
联系方式 |
| ||||||||||||||
指定授权 经办人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
证件有效期 |
|
联系方式 |
| ||||||||||||||
是否为下列机构 |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者备案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第(三)款所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是 |
□否 | ||||||||||||||
资产规模 |
*私募基金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最近三个月月末资产均超过(含)人民币1000万元 |
□是 |
□否 | ||||||||||||||
资金来源 |
自有□ 其他□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
本机构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第3项,请补充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声明: 1.本机构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机构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本机构承担。 2.本机构有能力承担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签章): 公司(盖章): 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三:
委托资产承诺书
(自然人和机构均适用)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条件,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本人/本单位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参与或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及退出的资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不存在第三方对本人/本单位账户享有交易决策权的行为或事实。若存在上述实际控制关系情形的,本人/本单位应向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报备。对于具有上述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履行告知义务情形的,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资产管理合同,本人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资管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基本划分标准
风险等级 产品参考因素 R1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 、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R2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 、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 R3 产品结构较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动性 较好、投资衍生品以对冲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 R4 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 差,估值政策较清晰,一倍(不含)以上至三倍(不含)以下杠杆。 R5 产品结构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很高,投资标的流动性 差,估值政策不清晰,三倍(含)以上杠杆。 注:1、上述风险划分标准为参考因素,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因 素和各项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具体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基金服务 的风险等级应按照服务涵盖的产品组合的风险等级划分。 2、基金服务指以销售基金产品为目的开展的开展的基金推介、基金组合投资建议等 活动 3、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至少为五级,风险等级名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R4、R5杠杆水平是指无监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产品杠杆水平
附件五: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评估表
产品名称 |
|||||||||
基本因素 |
权重 |
子项目 |
得分 | ||||||
|
10 |
|
开放时间小于1个月(2) |
||||||
|
开放频率 2 |
每季度开放(1.5) |
|||||||
|
|
每年开放或更低的开放频率(1) |
|||||||
|
|
不开放(0.5) |
0.5 | ||||||
|
|
不设置封闭期(2) |
|||||||
|
|
封闭期在产品成立后3个月以内(1.5) |
|||||||
流动性 |
封闭期长短 2 |
封闭期在产品成立后3个月以上(不含3个 月)、1年以内(1) |
|||||||
|
|
封闭期在产品成立后1年以上或封闭式(0.5) |
0.5 | ||||||
|
|
公开市场交易品种(投资比例高于80%的交易 |
5 | ||||||
|
投资对象变 |
品种)(5) |
|||||||
|
现能力 5 |
非公开市场交易品种(投资比例高于80%的交 易品种)(2) |
|||||||
|
有无转让安 |
有(1) |
1 | ||||||
|
排 1 |
无(0.5) |
|||||||
|
5 |
到期时限小于或等于1年(5) |
5 | ||||||
到期时限 |
1年<到期时限<3年(3) |
||||||||
|
到期时限>3年或无固定期限(1) |
||||||||
|
5 |
无杠杆(5) |
5 | ||||||
杠杆情况(资金杠 |
杠杆倍数<1(4) |
||||||||
杆) |
1<杠杆倍数<2(3) |
||||||||
|
杠杆倍数>2(1) |
||||||||
|
5 |
产品为常规产品,结构简单,不存在不易估值的情况(5) |
5 | ||||||
结构复杂性 |
产品结构复杂、不易估值,存在层层嵌套或其他较难理解的 |
||||||||
|
情形(0) |
|
| ||||||
投资方向和投资 范围 |
50 |
货币市场、短期理财债券(50) |
|||||||
普通债券(40) |
|||||||||
股票、可转债、分级基金A份额(30) |
|||||||||
|
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20) |
||||||||
|
可转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股票分级基金B份额、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等(0) |
||||||||
募集方式 |
5 |
||||||||
|
|||||||||
|
|||||||||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无同类产品该项按5分计) |
5 |
过往业绩 3 |
最近两年平均年化收益大于20%(3) |
||||||
0% <最近两年平均年化收益< 20%(2) |
2 | ||||||||
最近两年平均年化收益<0%(1) |
|||||||||
最大回撤 2 |
最近两年平均最大回撤<10%(3) |
||||||||
10% <最近两年平均最大回撤< 20%(2) |
2 | ||||||||
最近两年平均最大回撤>20%(1) |
|||||||||
投资策略 |
10 |
套利(10) |
| ||||||
对冲(8) |
| ||||||||
投机(4) |
4 | ||||||||
|
其他(6) |
||||||||
预警止损安排 |
5 |
本金损失可能<5%(5) |
| ||||||
5%<本金损失可能<30%(3) |
3 | ||||||||
30%<本金损失可能<50%(2) |
|||||||||
|
本金损失可能大于50%(0) |
||||||||
跨境因素 |
5 |
境内发行或交易的产品(5) |
5 | ||||||
跨境发行或交易的产品(1) |
|||||||||
其他因素(以上未 列明的其他影响 产品风险的因素) |
加减分项,原则上加减分值不超过20分 |
||||||||
合计分值 |
|
| |||||||
综合考虑《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后资管计划风险等级 |
| ||||||||
评估人签字 |
|
审核人签字 |
|
附件六:
非标类产品分级标准
非标产品评分项目 |
具体项目要素 |
评分 |
单项得分 |
(1)企业类型 |
主板上市公司 |
20 |
|
中小板公司 |
15 | ||
创业板公司 |
10 | ||
新三板 |
5 | ||
(2)企业性质 |
大型央企 |
20 | |
国有控股企业 |
15 | ||
其他 |
10 | ||
(2)清偿能力评估 (最近年度经审计资产负债率) |
80%以下 |
20 |
|
81%-100% |
15 | ||
101%-120% |
10 | ||
121%-140% |
5 | ||
140%以上 |
0 | ||
(3)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层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
近三年内管理层无违规、无更迭 |
20 |
|
近三年内管理层无违规、有更迭 |
15 | ||
近一年内管理层无更迭 |
5 | ||
近一年内管理层有更迭 |
0 | ||
(4)应收账款质押 |
列入财政预算、有质押公证 |
15 |
|
列入财政预算 |
10 | ||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 |
5 | ||
(5)其他形式质押 |
不动产质押 |
10 | |
股权质押 |
10 | ||
上市公司信用公告 |
10 | ||
评分项合计 |
|
注: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资标的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属审慎评估风险范畴,因此,非标类业务最低级别定为R3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