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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

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7日广期所发〔2022〕126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割采用实物交割、现金交割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期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现金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以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交易所上市商品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业务的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检机构等参与者。

采用现金交割的,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

第五条 适用实物交割的品种,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持仓,以实物交割的方式履约。

自然人客户、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不允许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第六条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自然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自然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对于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持仓以及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持仓,在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配对双方均为不得交割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二章 期转现

第七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八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标准仓单期转现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具体流程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十条 期转现流程包括: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期转现申请,现货买卖协议,相关的货款证明,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提交至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收付通过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货款收付委托交易所办理的,具体流程见《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证明,货款收付自行办理的,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一条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滚动交割

第十三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由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适用滚动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十四条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十五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三)交易所配对。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

对于选取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交易所配对买卖双方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十六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七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发票交付买方。

交割增值税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发票后结清。

第十九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交割违约处理在滚动交割的交收日后进行。

第二十条 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滚动交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交割亦称集中交割,是指在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均适用一次性交割。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交割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分别为标准仓单提交日、配对日和交收日(最后交割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照一次性交割结算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方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一日是标准仓单提交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提交至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或分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二日是配对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闭市后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时,将保税标准仓单按照“境外买方客户优先”、“意向优先”原则进行分配。其中,意向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交割仓库,先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仓单,再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

本条所指的“境外买方”不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

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交易所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

第二步:匹配境外买方和保税标准仓单。对任一保税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境外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境外买方。然后将意愿未被满足的境外买方持仓和未分配的保税标准仓单,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分配,确定境外买方交割对应的保税交割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剩余买方和剩余交割仓库。对剩余的任一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是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具体公式为:

买方平均持仓时间=∑买方每手持仓时间/买方总持仓量

交易所将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仓库仓单,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交割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

第四步,匹配买卖双方。交易所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七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

卖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交易所规定的发票的,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三日是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发票后结清。

第五章 交割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品种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会员收取。交易所通过会员确认货主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交易所可调整各项费用收费标准,并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予以公告。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交割违约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四条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买方接到的是完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保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交易单位(吨/手)。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合约最后交割日(滚动交割的交收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六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第三十七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惩罚金。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终止交割的,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第三十九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州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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