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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适当性管理的核心是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应的金融产品进行合理匹配。其目的并非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自由,而是强调机构“卖者有责”义务,防范有些机构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产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为了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类判断,期货公司会在期货开户之前,要求投资者填写一大堆表格和问卷,其内容包括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其他信息。期货公司收到问卷后,按总计分的高低分类。得分越高表明风险承受能力越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要求经营机构履行管理义务,也要求投资者审慎参与,买者自负,主动配合以下事项: 

  一是审慎决定参与交易。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二是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营机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三是遵守“买者自负”原则。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和相关投资风险。 

  四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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