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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22:陈某受贿犯罪自洗钱案

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22受贿犯罪自洗钱案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公众号

 

案例二十二:陈某受贿犯罪自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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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21年12月21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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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为重庆市南川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下半年以来,陈某在担任重庆市南川区某监督站副站长、站长,某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监督、管理、发包工程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安排某监督站驾驶员江某(另案处理)出面帮助收取并保管他人支付的提成费、感谢费等转账或现金人民币623.39万元,并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炒股、归还车辆按揭、日常开销等,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南川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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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洗钱犯罪。本案中,陈某安排他人收取并保管提成费、感谢费,并将赃款炒股、购买房产等,构成受贿罪、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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