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
FUTURES AGREEMENT
客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DRAGON FUTURES CO.,LTD.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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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投诉电话(0931-8894283)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四)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七)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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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华龙期货客户信息表(自然人)
申请日期:
营业部 |
| 内部资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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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易编码/权限 | 商品期货□ | 中金所首次□ 中金所二次□ | 能源中心首次□ 能源中心二次□ | 商品期权首次□ 商品期权二次□ | 特定品种首次□ 特定品种二次□ | |||||||||||||||||||||||||||||||||||||||||||||||||||||||||||||||||||||||||||||||||||
申请开通权限交易所 | □大商所 □郑商所 □上期所 □能源中心 | |||||||||||||||||||||||||||||||||||||||||||||||||||||||||||||||||||||||||||||||||||||||
客户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
客户基本信息 | ||||||||||||||||||||||||||||||||||||||||||||||||||||||||||||||||||||||||||||||||||||||||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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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 号码 |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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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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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联系地址 |
(省、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职业 | 文教科卫□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职工□ 农民□ 私营业主 □ 军人□ 学生□ 离退休£ 科学研究□ 信息农业卫生技术 □ 金融□ 法律□ 教学新闻□ 安保消防□ 邮政电信□ 交通购销仓储□ 餐饮旅游□ 医疗居民服务□ 农林牧渔水利£ 勘探开采冶炼□ 机械制造□ 电子元器件□ 化工橡胶塑料制品□ 印染纺织皮革 □ 粮油食品饲料□ 烟草药品□ 建筑材料、玻璃陶瓷□ 广播影视、工艺美术£ 健身娱乐、珠宝博彩£ 废品收购□ 电子商务□ 离岸公司、国际组织£ 工程施工□ 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 检验计量□ 职业投资者£
如所从事行业未在上述选项中请具体填写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无不良诚信记录□ |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本人□ 其他□ | |||||||||||||||||||||||||||||||||||||||||||||||||||||||||||||||||||||||||||||||||||||
参与交易主要类型 | 投机□ 套利□ |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 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补充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期货结算帐号 | ||||||||||||||||||||||||||||||||||||||||||||||||||||||||||||||||||||||||||||||||||||||||
账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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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华龙期货客户信息表(法人)
申请日期:
营业部 |
| 内部资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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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易编码/权限 | 商品期货□ | 中金所首次□ 中金所二次□ | 能源中心首次□ 能源中心二次□ | 商品期权首次□ 商品期权二次□ | 特定品种首次□ 特定品种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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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通权限交易所 | □大商所 □郑商所 □上期所 □能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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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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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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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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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号 |
| 税务登记号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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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资质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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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受益人 |
| 控股股东或实际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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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类型 | 工业□ 农业□ 商业贸易□ 多元化集团公司□ 房地产□ 投资、咨询公司□ 财务公司□信托□ 保险公司□ 证券集合理财□ 证 券 自营□ 基金专户理财□ 封闭式基金□ QFII□ 保本基金□ 证券定向 理财□ 开放式基金(不包括 ETF)□ ETF□ 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银行自营□ 银行理财□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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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记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无不良诚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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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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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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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 电话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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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省、市、自治区)( 市、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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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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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是否与期货交易品种有关 | 有□ | 无□ |
| 参与期货的主要交易类型 | 投机□ 套利□ 套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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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自有□ 其他□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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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补充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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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投资期限 | 0 年-1 年□ 1 年-5 年□ 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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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品种 |
| 期货□ | 期权□ | 资管产品□ | 其他□ | |||||||||||||||||||||||||||||
期望收益 |
| 稳健□ | 成长□ | 激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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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结算帐号 | |||||||||||||||||||||||||||||||||||
账户名 | 帐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 | ||||||||||||||||||||||||||||||||
开户代理人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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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省、市、自治区) ( 市、县、区)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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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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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下单人(同开户代理人□)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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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省、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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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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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调拨人(同开户代理人□)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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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省、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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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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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确认人(同开户代理人□)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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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省、市、自治区)( 市、县、区)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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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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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附加信息 | 郑商所 | 涉棉 涉糖 涉化 涉粮 其他 |
声明: 1. 本机构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全部由本机构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本机构承担。本机构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2. 本机构已充分了解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各项交易业务规则,充分认识期货和期权交易风险,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和期权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本机构承诺遵守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并承担其交易结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开户代理人(签章): 单位盖章: 日期: |
特殊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申请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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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易编码 | □上期所 | □郑商所 | □大商所 | ||||||||||||||
中金所□交易□套保□套利 | □能源中心 | ||||||||||||||||
特殊单位客户交易编码开立申请(申请单位填写) | |||||||||||||||||
特殊单位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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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单位客户英文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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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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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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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附加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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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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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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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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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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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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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单位客户及其分户管理资产类型 (投资者类型) | □ 证券公司 □ 自营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管理业务 □ 封闭式基金 □ 开放式基金(不包括ETF) □ 保本基金 □ ETF □ 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 □ 基金公司 □ 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式基金 □ 开放式基金(不包括ETF) □ 保本基金 □ ETF □ 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 □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信托公司 □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产品 □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产品 □ 保险公司 □ 保险资产组合 □ 基金管理业务 □ 封闭式基金 □ 开放式基金(不包括ETF) □ 保本基金 □ ETF □ 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 私募商品基金□ 其他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 □ 合作套保 □ 做市机构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
分户管理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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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规模(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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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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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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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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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结算账户信息 | |||||||||||||||||
账户户名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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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管理资产对应的现货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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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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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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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管理资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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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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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及联系方式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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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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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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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及联系方式 | 姓名或名称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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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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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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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20%(含)以上的持有人信息(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或一般单位,可填多个) | |||||||||||||||||
姓名或名称 |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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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 持有份额(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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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份额(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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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20%(含)以上的持有人信息(份额持有人为产品,可填多个) | |||||||||||||||||
产品管理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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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 产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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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模(单位万元) |
| 持有份额(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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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份额(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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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份额持有人为产品的,应按照上述信息要求继续填写该产品的份额20%(含)以上的持有人信息,以此类推,直至持有人为自然人或一般单位为止 | |||||||||||||||||
开户代理人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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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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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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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下单人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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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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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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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调拨人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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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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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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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确认人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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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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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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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营业部 |
| 营业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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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保)管人信息(若无此内容则无需填写) | |||||||||||||||||
托(保)管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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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为“上期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为“郑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为“大商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为“中金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简称为“能源中心”。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4楼 住所:
邮编:730000 邮编:
联系电话:4000345200 联系电话:
传真:0931-8894644 传真:
公司网址:www.hlqhgs.com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甲方根据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及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制度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的责任。
第五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八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