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交易客服部全面负责经纪业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交易客服部应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履行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交易者分类、产品分级及交易者与产品匹配的职责。
第三条 交易者应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经纪业务,并独立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章 交易者分类
第四条 交易者参与经纪业务,应当先按照适当性办法将其分为专业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开户人员应全面了解交易者信息,指导交易者真实、准确、 完整填写《华龙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通过线上方式完成适当性按《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开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于专业交易者,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予以认定,开户人员须核实相关信息,并向交易者出具《专业交易者告知及确认书》。
第六条 专业交易者与普通交易者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可进行转换,须签署转化申请书。
第三章 普通交易者适当性评估
第七条 开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对普通交易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一)对交易者身份进行识别;
(二)了解交易者基本信息;
(三)指导普通交易者填写《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下简称“问卷”);
(四)确认交易者类别与期货经纪业务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第八条 按照《问卷》的评分结果,对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细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 C1 类的自然人交易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交易损失(包括《问卷》第 14题交易者选择 A 时);
(三)法律、行政法规、行业协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开户人员应审慎评估并告知交易者类别,提供《普通交易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要求交易者签字确认。(通过互联网渠道开户的自然人交易者应当在线填写《问卷》,并根据系统匹配的结果和类型予以在线确认)
第四章 产品(服务)分级
第九条 按《实施细则》要求,将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依次为 R1 级、R2 级、R3 级、R4 级、R5 级。
公司提供经纪业务产品主要包括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R3级),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R4级),以及场外衍生产品根据有限和无限风险敞口分别定义在 R4 和 R5 级。
第五章 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十条 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匹配原则:根据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办法和适当性实施细则,对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产品服务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第十一条 按照产品分级,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属于R3风险等级,C3、C4、C5类交易者可参与期货业务;金融期货、期权、原油等属于R4级风险等级,C4、C5类交易者可参与。
第十二条 C1、C2类交易者主动要求开通期货、金融期货、期权、原油等业务,或C3类交易者主动要求开通金融期货、期权、原油等业务的,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交易者后,应当要求交易者在已知悉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交易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后,签署《普通交易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确认其已知悉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交易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公司调整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参照《实施细则》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 交易者与经纪业务的各项产品匹配之后,需进行交易者适当性的二次确认,即各项业务的准入条件认定,按照具体业务类别的交易者适当性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者申请开通经纪业务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及各期货交易所关于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十五条 交易者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名制验证。包括身份证号码、是否为交易者本人等;
(二)信息真实性。交易者需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能对其负责;
(三)告知交易者匹配意见。告知交易者适当性等级及适合的产品等级;
(四)风险揭示。向交易者揭示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风险特征。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为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交易者开通业务。
第十七条 交易者回访工作由交易客服部或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但回访人员不得是从事销售推介业务的人员。回访工作应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交易者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交易者)的10%进行适当性回访。对于下列普通交易者,公司客服部应对其进行回访:
(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二)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交易者。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自交易者满足账户申请条件起一周内,对其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参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交易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交易者信息、 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及 IB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六章 适当性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交易者参与经纪业务需建立交易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即进行适当性开户,具体流程如下:
交易客服部审核人员将交易者基本信息、适当性调查问卷录入适当性管理系统,生成调查问卷分数及交易者类别;
确认交易者分类与产品等级匹配后,交易者进行经纪业务开户;
审核人员进行交易者业务准入资格检查,审查合格后为交易者做相应业务准入,上传相关影像资料,并确保适当性数据库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二条 交易者办理新业务前,需在适当性管理系统进行开户。若交易者已进行适当性开户,检查交易者基本资料以及交易者适当性分类与所需开通的业务风险等级是否匹配,确认资料无误及风险等级匹配后,为交易者进行新业务准入;若交易者未进行适当性开户,需先完成适当性开户流程。
第二十三条 通过互联网开户的交易者,在期货开户云平台或掌上营业厅完成信息填写、适当性评估、风险揭示、匹配意见告知等过程后,经审核人员审核无误,为交易者进行相应业务准入。
第七章 IB 营业部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者在IB营业部进行经纪业务开户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IB 营业部开户专员了解交易者基本情况,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问卷调查、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二)IB 开户人员将交易者基本资料发送至总部审核人员,进行交易者适当性开户;
(三)审核人员将交易者基本信息、适当性调查问卷录入适当性管理系统,生成调查问卷分数及交易者类别;
(四)确认交易者分类与所参与经纪业务风险等级匹配后,开户人员进行匹配意见告知、风险揭示等;
(五)IB 开户人员将纸质资料扫描,将扫描件和影像资料发送至公司总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签署原件邮寄至公司总部,公司进行归档留存。
(六)总部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进行业务开通,开户成功后反馈 IB 人员和交易者。
通过互联网开户的交易者,可以参照本制度的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须每年对 IB 营业部开展一次适当性培训,提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管理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适当性执业规范水平。
第二十六条 IB 营业部对各自交易者开户资料进行备份留存。
第八章 存量交易者适当性持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存量交易者适当性定期重评与权限管理
公司对存量交易者实施适当性定期重评机制,确保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的持续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交易者交易权限实施相应管理。
(一)触发条件
交易者最近一次完成适当性评估的日期满5年的,由上、下半年分别筛选名单,由客服人员引导交易者重新进行适当性测评。
(二)管理措施
交易者未完成适当性测评的,实施以下管控措施:
|
状态 |
管控措施 |
发起部门 |
执行部门 |
|
存量交易者未测评 |
关闭出金权限 |
交易客服部 |
风控结算部 |
|
满5年且未重新测评 |
关闭出金权限 |
交易客服部 |
风控结算部 |
(三)权限恢复
交易者完成重新评估并更新有效适当性信息后,经审核确认,恢复其相应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业务办理前适当性校验
交易者在办理以下业务前,须校验其最近一次适当性测评是否在2年有效期内:休眠账户激活、增开交易编码或交易权限(如广期所、金融、期货、期权、原油、特定品种等)。
校验标准与执行如下:
通过:最近一次适当性评估日期距业务申请日未超过2年,可正常受理业务;
不通过:超过2年未重新测评的,须提示交易者先完成适当性重评,方可继续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权限关闭与通知流程
由发起部门提供关闭权限交易者名单,执行部门在系统中关闭相应权限后,交易客服部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其权限状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照《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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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者风险等级划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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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保守型 |
21 分以下(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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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谨慎型 |
22-40 分 |
|
C3 稳健型 |
41-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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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积极型 |
61-79 分 |
|
C5 激进型 |
80 分以上(含)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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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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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
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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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 R1 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
R2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 R2 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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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 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 R3 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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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 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 R4 等级 的产品及服务 |
|
R5 |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 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 R5 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附件三
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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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交易者 |
R1 (低风险) |
R2 (较低 风险) |
R3 (中等 风险) |
R4 (较高 风险) |
R5 (高风险) |
|
C1(保守型) |
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
C2(谨慎型) |
匹配 |
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
C3(稳健型)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不匹配 |
不匹配 |
|
C4(积极型)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不匹配 |
|
C5(激进型)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匹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