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交易者适当性实施细则》《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各交易所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介绍客户办理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及原油期货等适当性品种开户业务时,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和各交易所关于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选择适当的交易者审慎参与适当性品种交易,严格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条线)介绍交易者开立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及原油期货等适当性品种期货账户,或者为交易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客户在开通适当性品种交易权限之前开户人员需评估客户对期货期权交易的认知 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客户的风险类别,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第五条 开户人员按《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风险匹配标准进行客户与产品(服务)的匹配,并向客户告知匹配结果;再根据 适当性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对其进行准入条件的确认。
第六条 交易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及原油期货等适当性品种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交易者申请开通交易编码或权限: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知识测试应当由个人客户本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 10 个交易日且 20 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
(四)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 5 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规定金额;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为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知识测试应当由单位客户的指令下单人本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 10 个交易日且 20 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 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
(三)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 5 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规定金额;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可以不对其进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评估;前述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于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规定金额的,可以不再对其进行资金评估。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为以下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四项、第八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
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交易者;
已开立交易所交易编码,再通过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开立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客户;
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的客户;
(四)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所对交易者适当性标准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各交易所关于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办法及 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了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合规问责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人员、开户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办理适当性品种开户业务时应当向交易者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全 面客观介绍相关期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产品特征,了解客户的期 货交易基础知识水平,严格验证客户资金、交易经历和或仿真交易经历,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 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客户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料等开户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办理适当性品种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辅导,督促客户遵守期货 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与合规性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保存客户资料档案,客户资料档案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时间不少于 20 年,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并公示了客户投诉的方法和流程,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华龙证券建立华龙证券 IB 营业部协助办理开户 手续的业务对接规则,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交易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 ”的原则, 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易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适当性相关业务流程发生调整时,需由交易客服部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对各分支机构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 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交易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存在或涉嫌存在违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调离相应岗位,并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警告、记过、劝退、直至开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易客服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